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钟国斌
7月13日,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下称《科创板意见》),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下称《科创成长层指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下称《预先审阅指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8号——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下称《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指引》)3项业务指引,以及修订的《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2项业务指南。
根据配套业务规则,科创板存量32家未盈利企业将自《科创成长层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进入科创成长层,新注册的未盈利企业将自上市之日起进入;借鉴境外市场的经验,在科创板试点引入IPO预先审阅机制;针对第五套上市标准企业,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投资者参与新注册科创成长层股票的申购、交易,需签署《科创成长层风险揭示书》。
成长层区分存量股票和新注册股票
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实现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展开剩余70%科创成长层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存量企业调出条件仍为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同时提高新注册未盈利企业调出条件,即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两个条件之一。科创成长层企业按照规定发布符合调出条件的公告后,上交所原则上在2个交易日内将企业调出。
《科创成长层指引》还就科创成长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临时公告中充分披露未盈利风险、技术研发风险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持续督导机构切实履行职责。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此次改革没有对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新增投资交易门槛,仍为具备“50万元资产+2年经验”的资金门槛和投资经验即可。投资者投资科创成长层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之前需要签署专门风险揭示书。按照《科创板意见》的要求,科创成长层股票简称后增加了特殊标识“U”。
科创板试点引入IPO预先审阅机制
为降低优质科技型企业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上交所借鉴境外市场的经验,在科创板试点引入了IPO预先审阅机制。
《预先审阅指引》进一步明确预先审阅机制的适用情形,突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确有必要”,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时,需要充分说明申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和保荐人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前,需要履行保荐人质控、内核会议等内部程序,取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辅导验收文件,财务数据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上交所将严格参照正式审核程序开展审阅工作,向发行人和保荐人反馈审阅意见。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通过预先审阅的科技型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的,上交所将落实《科创板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审核程序。
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认定标准明确
为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精准识别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上交所制定了《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指引》。
具体来看,《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指引》明确适用情形,发行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发行上市的,鼓励其按照规则规定自主认定、自愿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主体方面,包括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私募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基金、链主企业及其设立的投资机构等。相关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近5年有5家以上已在科创板上市或者10家以上已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相关投资机构应当在发行人IPO申报前24个月到申报时,持续持有发行人3%以上的股份或5亿元以上的投资金额,不能突击入股。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发行人认定和披露的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只作为上交所审核中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市场认可度和成长性要求的参考,不表明其符合科创属性要求或者发行上市条件,也不会降低审核标准,不会影响审核速度。发行人未认定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影响其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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